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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8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8條
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條
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 二、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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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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