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8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8條

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 二、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