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22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認可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法令規定或計畫書實施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情節重大。 三、未依計畫書所定,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撤銷其認可者,其原認可課程或採認之積分,不生採認之效力。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認可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辦理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一年: 一、連續一年以上未受理自行培訓外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 二、未落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質管理措施,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AI 白話解釋

「繼續教育」的其他條文

第15條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第16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第17條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得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辦理之,並依其實施方式採認…第18條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第19條前條認可法人,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第20條具長照相關專業之法人申請為認可法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認可法人,或該法人實施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場所,得予以實地查核。
← 第21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