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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前條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具有限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資產有無減損之跡象。有減損之跡象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評估有無減損。有減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非確定經濟年限之無形資產及商譽,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研究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但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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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