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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 一、長照機構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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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