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48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48條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7-1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第4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