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56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56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