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58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5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或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提供長照服務。 二、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