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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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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3條
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需要等級,其複評結果與原核定相同時,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前項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第一項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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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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