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第13條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3條

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需要等級,其複評結果與原核定相同時,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前項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第一項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一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