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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第15條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庭照顧者,應自行負擔長照費用: 一、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部分。 二、單項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之購置或租賃價格,超過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所定價格上限部分。 三、依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所定非長照給付對象之服務,依該表比率負擔。 四、非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所定之照顧組合。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其自行負擔之項目及金額,長照特約單位應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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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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