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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9條

長照服務給付細項之照顧組合名稱、內容與說明及支付價格,規定如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 前項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未收載之項目,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全國性長照相關法人、團體,檢具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建議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收載;已收載項目之修正,亦同。 前項建議書,應載明照顧組合名稱、給付條件、預估受益對象、成本效益分析、建議支付價格及其他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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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