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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之長照服務,提供各類型資源之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助);並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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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