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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7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究、調查、試辦、推廣、興建及人事費用。 二、教育訓練、研討會費用。 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創新所需公共溝通、設施及設備費用。 四、前款創新成效獎金及公開表揚獎勵物品費用。 前項補助所需經費,由依本法第十五條設置之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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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