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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6條

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一、長照政策之規劃及評價。 二、長照服務人力之充實及培育。 三、創新型長照服務之推展。 四、創新型長照機構之規劃研究。 五、長照財務規劃之創新及效率之提升。 六、各類型長照服務品質之提升。 七、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 八、科技與長照服務資訊系統之整合及應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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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