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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調查結果,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分長照服務網區,均衡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長照服務網區地域範圍,限制資源過剩區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 第一項長照服務網區及前項資源過剩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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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