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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 第38條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服務費用申報、審查及支付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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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
第28條
特約內應明定,社整中心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一點:…
「服務費用申報、審查及支付」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特約服務單位依前條規定申報服務費用,所檢具文件、資料或填報內容有缺漏或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
第40條
地方主管機關與特約服務單位得於特約內約定,服務費用支付得以暫付之方式辦理。
第41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一、長照給…
第42條
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一、…
第43條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其違規情形,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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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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