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 第39條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39條
特約服務單位依前條規定申報服務費用,所檢具文件、資料或填報內容有缺漏或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補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特約服務單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之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付服務費用。 第一項補正逾當月服務費用申報期限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未能於提供服務之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支付服務費用,得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8條
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