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 第2條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單位),包括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長照服務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 前項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及特約資格,規定如附表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