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 第19條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9條

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前項情形,特約服務單位與二以上地方主管機關簽約者,應分別向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特約服務單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變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