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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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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 第 三 節 退稅
本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三項所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包括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及自行報運進口之原料進口關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
第39條
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一、已經納稅義務人…
「退稅」的其他條文
第51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
第52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特殊情形,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申請沖退…
第53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所定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之貨物,不包括其貨物訂有有效期限,因已逾有…
第54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
← 第49條
看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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