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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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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 第 三 節 退稅
本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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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之免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
第42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報運出口時,海關應就納稅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書,…
「退稅」的其他條文
第50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包括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及自行報運進口之原…
第52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特殊情形,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申請沖退…
第53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所定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之貨物,不包括其貨物訂有有效期限,因已逾有…
第54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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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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