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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74條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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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