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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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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76條
依
第五十五條
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
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
第五十五條
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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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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