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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93條
依
第二十條
第三項、
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
第四項、
第六十條
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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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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