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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82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
第十條
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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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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