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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 第6條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 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相 當之擔保。 二、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未達
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三、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四、限制出國已逾
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期間。 五、欠稅人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金 額。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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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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