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6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6條

負傷證明書核發權責及規定如左: 一、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列冊 (冊式如附件三) ,檢附 傷票及相片,報請負傷官兵所屬總部核發負傷證明書一張,負傷二次 以上者遞加,均須附貼本人相片。 二、國防部直屬單位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依第一款之 規定,逕送負傷官全所屬總部代發後彙報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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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