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6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6條
負傷證明書核發權責及規定如左: 一、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列冊 (冊式如附件三) ,檢附 傷票及相片,報請負傷官兵所屬總部核發負傷證明書一張,負傷二次 以上者遞加,均須附貼本人相片。 二、國防部直屬單位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依第一款之 規定,逕送負傷官全所屬總部代發後彙報國防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