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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7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7條
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獎金之發給,由其現屬單位憑負傷證明書,每年依現役 階級按九月份之現行給與,加發一個月薪給。負傷二次上者,憑每次負傷 證明書遞加之。 前項榮譽獎金於軍人節日彙發之,發給期限至退伍或除役時為止。其負傷 日期在軍人節以後者,自次年軍人節日起發給。如負傷日期在軍人節以後 ,於次年軍人節日前退伍或除役或死亡者,仍依規定補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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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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