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7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7條

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獎金之發給,由其現屬單位憑負傷證明書,每年依現役 階級按九月份之現行給與,加發一個月薪給。負傷二次上者,憑每次負傷 證明書遞加之。 前項榮譽獎金於軍人節日彙發之,發給期限至退伍或除役時為止。其負傷 日期在軍人節以後者,自次年軍人節日起發給。如負傷日期在軍人節以後 ,於次年軍人節日前退伍或除役或死亡者,仍依規定補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