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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8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8條
作戰負傷官兵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榮譽獎金: 一、停役或停職者,自停役或停職之日起停發。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公布喪失國籍之日起停發。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自褫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日起停發。 四、本人亡故者,除
第七條
規定補發情形外,自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 日或死亡勘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之日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經核准回役、復職或應召再服現役者,其原支榮 譽獎金,自回役、復職,或應召再服現役之年度起,仍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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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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