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8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8條

作戰負傷官兵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榮譽獎金: 一、停役或停職者,自停役或停職之日起停發。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公布喪失國籍之日起停發。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自褫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日起停發。 四、本人亡故者,除第七條規定補發情形外,自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 日或死亡勘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之日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經核准回役、復職或應召再服現役者,其原支榮 譽獎金,自回役、復職,或應召再服現役之年度起,仍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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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