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9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9條

因單位裁併,致作戰負傷官兵應領之榮譽紀念章,負傷證明書或榮譽獎金 ,無法領到時,應由新隸單位自接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發,如逾期,致作 戰負傷官兵之權益,遭受損害者,專案呈報補發,遲延或有過失人員,應 檢討議處。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