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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33條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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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