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刑法 › 第36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36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