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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40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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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