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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敘勳標準
具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規定,頒給寶鼎勳章: 一、身先士卒迭殲敵軍。 二、忠勇奮發達成任務而功績卓著。 三、保衛國家戰功卓著。 四、長官因公陷於危急,極力救護以立功。 五、捕獲或轟沉叛逆之軍用艦船或擊落飛機及捕獲戰車。 六、冒險救護被難船隻或飛機得獲安全。 七、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三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五架以上。 八、本艦或他艦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險冒險從事得以免其他危險。 九、空中轟炸命中敵之次要根據地、前進陣地、飛機場、港灣、橋樑、各級司令部、械彈庫、各種輕型艦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項相當重要軍事設施,使之全燬或沉沒,而有充分證明。 十、捕獲海盜或國際海盜證據確鑿。 十一、空中偵察所得敵情直接致我軍予敵有重大損失,或達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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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二、戰…第35條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三條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四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所定之…

「敘勳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給國光勳章: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第3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二、戰…第5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第6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二、發…第7條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第8條捍禦外侮鎮攝內亂立有功績,為前六條各款所未列舉,而須頒給勳章者,得比照前六條規定行之。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勳刀、榮譽旗,其敘勳標準得分別比照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核敘之。第10條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勳章種類,於頒發勳章同時,並附頒同種小型勳章,以適應晚宴或禮儀觀瞻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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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