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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二 章 敘勳標準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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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二、發…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勳刀、榮譽旗,其敘勳標準得分別比照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核敘之。

「敘勳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給國光勳章: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第3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二、戰…第4條具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規定,頒給寶鼎勳章:一、身先士卒迭殲敵軍。二、忠勇…第5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第6條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二、發…第8條捍禦外侮鎮攝內亂立有功績,為前六條各款所未列舉,而須頒給勳章者,得比照前六條規定行之。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勳刀、榮譽旗,其敘勳標準得分別比照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核敘之。第10條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勳章種類,於頒發勳章同時,並附頒同種小型勳章,以適應晚宴或禮儀觀瞻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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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