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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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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