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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預備士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 滿現役年限,應予退伍外,其餘依第二章有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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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