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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 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現 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部核定,回役時則由團管區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 核定之。 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七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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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