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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
第十八條
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 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現 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部核定,回役時則由團管區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 核定之。 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規定停役者,依
第七條
辦理, 回役則依
第八條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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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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