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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志願服現役或志願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 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報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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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