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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17條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現役或預備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 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即志願服現役者,以三年為期,期滿予以退伍。但期 滿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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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