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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16條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依規定免官者,予以開除。 前項開除人員,其免官原因消滅時,經依規定復官者,恢復其士官役;其 因故不能復官而合於士兵役齡者,依法轉服士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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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