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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18條

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 個月未愈予以停役,病愈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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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