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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11條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四、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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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