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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二 章 獎勵標準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忠貞獎章。 一、克服各種困難或冒敵破火,服行作戰任務或擔任支援勤務,因而負傷仍能繼續達成任務者。 二、執行災難搶救任務,勇往直前或為解救危急奮不顧身因而受傷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或執行重要任務因而負傷者。 四、為拯救他人之危難因而負傷,且行為足資矜式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有冒險犯難事實,使人員財務損失減小至最低限度者。 六、運用各種謀略,欺敵手段,致陷敵於錯誤,而使我軍獲得輝煌戰果者。 七、及時舉發罪犯,察覺叛亂,因而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重大影響社會治安或軍中安全案件功績卓著者。 九、發現敵情處置適宜,有助於戰局或社會安全者。 十、陷敵後能俟機自救歸來並著有戰績者。 十一、被俘不屈,並能策反敵方重要人員來歸者。 十二、其他忠貞事蹟足資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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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凡具有第三條至第四條各款事蹟之一,而不適頒發獎章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得頒給陸海空軍褒狀。第19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發之獎章,得視需要,附頒同種之小型獎章,以供參加晚間正式宴會時佩帶之用。

「獎勵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2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一、…第4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莒光獎章。一、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第5條凡具有第三條至第四條各款事蹟之一,而不適頒發獎章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得頒給陸海空軍褒狀。第6條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頒給優勝獎章:一、參加經國防部核定之各種戰鬥技能…第7條軍種獎章頒給規定,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第8條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頒發獎狀:一、其事蹟標準個人在記大功以上,團體…第9條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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