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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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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11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核予記功嘉獎: 一、達成所負任務,著有功績或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經評定為各種運動典範者。 三、愛民助民,有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矜式者。 四、校閱、檢查、競賽成績特優者。 五、服(務)役成績特優者。 六、在軍事校班受訓結業,成績特優者。 七、致力研究發展,成績特優,經評定合格者。 八、從事軍事工程或軍事業務,節省大量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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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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