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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 第21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2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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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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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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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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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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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第17條
受獎人員身故後,其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章、褒狀、獎狀,得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第18條
獎章、執照或褒狀遺失時,得呈請補發;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第19條
獎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獎章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獎章者,應一併處分…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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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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