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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 滿規定年限退伍外,其餘依本細則第二章有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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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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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