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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2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
本條例
第十九條
所定,預備軍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 滿規定年限退伍外,其餘依本細則第二章有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殘廢除役人員,其合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就養標準而志願就養者,自…
「預備軍官役」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內,因病六個月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
← 第21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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