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內,因病六個月未 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服現 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 定,回役時,則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 核定之。 預備軍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九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