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 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呈 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