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所定考送國外留學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計算,依左列
規定:
一、未屆滿現役年限者,至屆滿現役年限之翌日起,依留學時間之二倍計
算,已逾現役年限者,於留學歸來,自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留學
時間二倍計算之,未逾一月者,以一月計。
二、考送留學逾二次以上者,其延長現役時間,應依前款累積計算。
前項延長現役時間,最多不得逾四年,但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役四年以上
者,各總部得依國防部規定,由留學軍官填具延長服役志願書,再由人事
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其時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經考選入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者,比照前兩項規定延長服役。
經派赴國外考察、觀摩、訪問、見學、研討之人員,事先未特別規定返國
需延長服役者或依規定應服役至各階現役最大年限者,不適用第一項延長
服現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