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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齡行 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之 。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 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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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三條所定退伍,依左列規定:一、現役年限退伍指服滿現役年限退伍者。二、現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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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